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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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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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听为虚,眼见为实!法庭是讲究证据的地方。在如今的科技时代,新兴电子产品兴起。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离婚赔偿的证据?南京离婚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
哪些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离婚赔偿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今后,这些电子数据都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一、手机短信
二、传真件
三、电子邮件
四、网页证据
五、电子聊天记录
六、录音
七、支付宝证据
八、微信证据
九、电子照片
十、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就是南京离婚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哪些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离婚赔偿的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若有更多离婚赔偿问题,欢迎咨询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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