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手机号码:18666276068
邮箱地址:13776695015@163.com
执业证号:13201200610493975
执业律所: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
婚姻房产分割是夫妻离婚时较难达成一致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婚后才过户的房产,那么婚后才过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何认定呢?
婚后才过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假如赠与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妇一方的财产范畴作了规定。即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妇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遭受损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理应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就是指在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夫妇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说白了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就是指夫妇婚后到一方身亡或是离婚之前这一段时间,这期内夫妇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房产的认定?
一、结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假如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行为,或者认定另一方的出资归属于赠予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换句话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实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予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不然最终可能会人财两空。
二、夫妇一方结婚前支付首付款买房,婚后夫妇共同还款,房子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妇一方结婚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房地产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未偿还的借款为获得房地产一方的个人负债,因为婚后是夫妇共同还款,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必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依据协议优先的标准,假如双方对房地产达成共识的,离婚时可以依照协议分割房地产。
三、一方结婚前全额出资买房,获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属于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且获得房产证的,不容置疑房地产归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记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对方无权要求分割房地产。
四、一方结婚前全额出资买房,婚后获得房产证的,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结束,房产证只是对购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子归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五、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儿女名下,该房地产就归属于登记方的结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地产。假如结婚前买房时,父母支助儿女购房,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下购房款由婚内夫妇双方共同按揭偿还借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通常会将房屋判归共同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借款及房屋产生的升值,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对方作出补偿。
六、结婚前一方父母支助儿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双方对房地产份额有约定的,依照约定享有房屋的产权。
七、父母支助儿女购房,结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儿女名下。离婚时,房地产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儿女的赠予,而不能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予,也不能认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对一方的赠予。离婚房产分割时,依照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房地产的份额。
离婚时农村房屋怎么分割
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即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对农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记制度;城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城市居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并建立了房地产权行政登记机关对之进行登记。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3、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4、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5、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以上就是南京离婚律师网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婚后才过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何认定呢?”的相关法律知识,若有更多相关婚姻房产问题,欢迎咨询南京离婚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