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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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现在各大城市离婚率飙升,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也层出不穷。那么在婚姻家庭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哪些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调高,但一般不超过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抵子女抚养费。
第十四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几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为大家在婚姻家庭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方面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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