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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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第一监护人一般是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健在的情况下是不允许他人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但如果父母不在,那么第一顺序监护人就不存在,怎么办呢?让我们来看看,父母都不在,子女的监护权会是谁?本文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父母都不在,子女的监护权会是谁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一般而言,父母健在的情况下是不允许他人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但是如果父母双亡,那么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不存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一)我国相关法律在确定子女监护人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顺序的:
子女监护人在确定时有一定的顺序,只有前者不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条件时,后者才能担任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1、子女的父母;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父母是共同作为监护人存在的,监护人并不要求只能由一个人来承担,可以由多个人来承担。
2、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当子女的父母去世或其他不能担任子女监护人时,可以由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来担任子女的监护人。
注意,若只是父或母其中的一人去世,那么是不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的,尚且在世的一方仍然是该子女的监护人。
3、兄、姐;
已有经济能力的兄、姐在没有上述两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能够担任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亲属,还包括其他具有亲密联系的个人或组织。
二、民法典中指定监护人应遵循什么原则
指定监护人时,就当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父母双方离世,孩子的监护权是属于谁的的内容介绍。根据上文可知如果父母双亡,那么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不存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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